■新快報記者 張國鋒
  因被認定受賄4000萬元(無特別說明均為人民幣),挪用公款1590萬港元,某銀行江門分行行長林建忠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
  新快報記者昨日從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官微獲悉,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該院對上述案件提起公訴,近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深圳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林建忠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人民幣。林建忠當庭表示上訴。
  銀行貸款違規購買股份
  深圳中院經審理查明,廣東天健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另案處理,下稱天健集團)於2002年8月29日通過參加公開拍賣,以1.8億元的價格競拍購買廣東新會美達錦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達公司)81818182股國有法人股。
  天健集團因資金嚴重短缺,無法在規定的時間內付清拍賣款項,遂決定由天健集團董事長梁廣義(另案處理)出面聯繫申請銀行貸款。同年9月,梁廣義找到某銀行江門分行(以下簡稱“江門分行”)行長被告人林建忠,請求給予幫助。梁廣義在與林建忠商談、辦理貸款期間,為了感謝林建忠提供的幫助,經梁廣義與林建忠商議,梁廣義代表天健集團口頭承諾給予林建忠天健集團持有的上述美達股份利潤的20%的好處。而後,梁廣義將該口頭承諾告知了天健集團的另外兩名股東梁偉東和梁少勛(均另案處理),兩人均表示同意。
  2002年10月期間,被告人林建忠在明知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規定的情況下,在天健集團以下屬企業購買材料款的名義向江門分行申請貸款過程中,操縱銀行內部的貸款審核過程,幫助天健集團從江門分行獲得貸款共計1.3億元(具體由新會支行辦理)。天健集團於2002年10月25日使用上述貸款付清拍賣成交款項,購得美達股份共計8000多萬股,成為美達公司的控股公司(持股20.23%)。至2003年下半年,天健集團才陸續歸還上述貸款。
  1590萬港元免息借給企業
  在上述貸款放款前,天健集團因資金周轉困難,梁廣義還找林建忠借款。林建忠違反規定,擅自決定將江門分行在香港銀行賬戶(“小錢櫃”)內的資金免息借給天健集團使用。2002年9月18日,江門分行工作人員按照林建忠的指示將1590萬港元轉賬到天健集團在香港的銀行賬戶。2003年12月31日和2004年1月2日,天健集團將上述款項按借出時匯率(100∶106)摺合成1685.4萬元匯入江門市金通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江門分行自辦公司)的銀行賬戶,將本金還給江門分行。
  2005年5月,梁廣義、梁少勛、梁偉東根據此前的口頭承諾與林建忠簽署書面《承諾書》,梁廣義、梁少勛、梁偉東承諾“美達公司股份及其產生的其它項目的權益及債務的20%”屬於林建忠。
  辭職之後企業兌現承諾
  2005年8月底,被告人林建忠從江門分行辭職,應梁廣義邀請到天健集團工作,擔任天健集團董事、常務副總經理。2007年10月,林建忠與天健集團部分股東產生矛盾,被辭退後離開天健集團。
  2007年5月至12月,天健集團陸續賣出天健投資公司、新力投資公司的3000萬股美達股份,得款2.76億元,天健集團的工作人員按照梁廣義的指示,將賣出美達股份得款1.3億餘元中的4000萬元轉給林建忠,以兌現對林建忠的承諾。
  深圳中院認為,天健集團通過新力投資公司匯入林建忠控制的德林公司4000萬元,應當認定為林建忠受賄,首先梁某義在貸款過程中,最初對林建忠的口頭承諾,再到後來3向林建忠出具的書面承諾書以及最後匯入的4000萬元,三位股東均表示在購買美達股份時,向銀行貸款過程中因林建忠提供幫助要給與好處費,3人對於行賄結果都是認可的。諸多事實都從側面證實4000萬元是行賄款。  (原標題:幫企業貸款收4000萬好處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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