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期聯合發佈了《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明確。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有關負責人對意見中的焦點問題進行瞭解讀。
  性侵不滿12歲幼女
  認定行為人“明知”
  意見規定,對不滿12周歲的被害人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也就是說,即使被害人身體發育、言談舉止等呈早熟特征,行為人亦辯稱其誤認被害人已滿14周歲,也不應採信其辯解。”這位負責人解釋說,經過對大量審結案例進行統計分析,發現12周歲以下幼女基本都處在接受小學教育階段,社會關係簡單,外在幼女特征相對較為明顯;即使極個別幼女身體發育早於同齡人,但一般人從其言談舉止、生活作息規律等其他方面通常也足以觀察其可能是幼女。
  性侵滿12歲不滿14歲幼女
  一般應認定行為人“明知”
  考慮到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年齡段的幼女,其身心發育特點與已滿14周歲的未成年少女較為接近,意見規定,從被害人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特征等觀察可能是幼女,而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也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
  有觀點認為,意見人為降低了幼女的絕對保護年齡至12周歲,擔憂會對已滿12周歲幼女保護不力。這位負責人認為,這種觀點是對意見的誤讀。
  “籠統主張姦淫幼女構成強姦罪不需要明知被害人系幼女,尚存在制度與理論多重障礙。意見所作規定已經實現重大突破,區分幼女是否已滿12周歲,絕不是弱化對已滿12周歲幼女的保護力度。”這位負責人說,對已滿12周歲的幼女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如無極其特殊的例外情況,一般均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
  不滿16歲與幼女發生關係
  情節輕微,不認定為犯罪
  意見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這位負責人透露,該條主要是針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男性少年,與年齡相近的幼女在正常交往、戀愛過程中自願發生性關係,如何予以處理提出的指導意見。此處表述雖是“偶爾”發生性關係,主要是為了與此前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保持一致,實踐中並不能簡單以次數論,雙方是否自願、情節是否輕微、後果是否嚴重,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關鍵。
  這位負責人表示,對“情節輕微及後果嚴重性”的判斷,應綜合考慮行為人與幼女是否存在戀愛關係,以及對於幼女的身心影響等因素綜合判斷;對於行為人採取利誘、欺騙甚至強制手段與幼女發生性關係的,或者導致幼女懷孕流產、嚴重傷害幼女身心健康等後果的,一般不宜認定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上述規定亦是對我國司法機關處理青少年之間自願發生性關係問題一貫所採取的刑事政策的延續。
  四川倆男子“嫖宿幼女”被訴強姦罪
  為全國首例
  2日,四川省邛崍市看守所。四十齣頭的楊某慶、楊某忠也許不會知道,他們在嫖宿中和一名13歲的初中女生髮生性關係,而對他們行為的定性引起了激烈的討論——邛崍市檢察院正式對二人提起公訴,罪名是強姦罪。而此前,發生在國內的多起嫖宿幼女事件中,嫌疑人被定性的罪名是嫖宿幼女罪。
  承辦檢察官指出,嫖宿幼女罪與強姦罪中的姦淫幼女行為的共同之處在於,客觀表現上,行為人是在明知或者應當明知對方未滿14周歲,仍與其發生性關係。結合案情,檢察官覺得,當事人小蘭被哄騙賣淫,同時楊某慶、楊某忠明知她還不滿14周歲情況下,仍與她發生性關係,符合強姦罪的犯罪構成。 據《成都商報》  (原標題:性侵不滿12歲幼女一律認定為“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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